A企业为位城市市区的一国有工业企业,2007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人员受托对该企业2006年房产税纳税情况代理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1) 该企业2006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价5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四幢,37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200万元、医务室300万元,围墙50万元,其余闲置用,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2) 2月20日,对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工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200万元。3月5日,企业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工商银行取得贷款80万元,抵押期间房屋仍由企业使用。 (3) 4月30日,将为200万元的闲置用房向B企业投资,协议规定,A企业每月向B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B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与A企业无关。当年获得收益16万元。 (4) 5月7日,将为10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5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 (5) 7月7日,将为150万元的闲置房产转让给C企业,转让价100万元,支付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及费用10万元,账面显示该房产已提折旧40万元。 (6) 9月3日,将为300万元的房产融资租赁给D企业,租期从2001年10月1日到2006年9月30日,共5年,每年收取租金8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租赁期内的房产税由出租方缴纳。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的房产税(该省规定按的30%作为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