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所得额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已作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限期缴纳税款。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一再催缴,至2005年8月仍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税款金额的存款。2005年10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税务机关拟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业到期债权2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4年度税所得额为多少》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