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3~20×6年,与固定资产有业务资料如下:(1)20×3年12月10日,甲公司购入需要安装的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160万元,增值税额为197.2万元;发生保险费12.5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2)20×3年12月11日,甲公司以自营方式安装该生产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11万元,发生安装工人工资5.7万元,原材料未存货跌价准备。(3)20×3年12月31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13.2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4)20×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已经发生减值,其可收回金额为807.56万元。(5)20×5年1月1日,该生产线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2.56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6)20×5年6月30日,甲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对该生产线进行改良,该生产线停止使用,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132.14万元,其中含增值税10万元。(7)20×5年8月20日,改良工程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10.2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 (1)编制20×3年12月1日购入该生产线的会计分录。 (2)编制20×3年12月安装该生产线的会计分录。 (3)编制20×3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会计分录。 (4)计算20×4年度该生产线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