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山西青年报》、《山西工商报》相继刊登了关于太原燃气器具市场存在的垄断经营、指定销售等问题的报道。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即派人去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气化公司)指定销售点调查。 经查,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据此,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山西省工商局认为,煤炭气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所指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