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16 年 12 月 3 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公司销售 A 产品 20 件,单位售价 300 ( 不含增值税 ) ,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乙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 1 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 A 产品后 3 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 A 产品单位成本为 200 ( 未存货跌价准备 ) 。甲公司于 2×16 年 12 月 10 日发出 A 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 A 产品的退货率为 20% 。至 2×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已销售的 A 产品尚未发生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变更;假定期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均为零;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于 2×16 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 A 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 2×17 年 3 月 31 日止, 2×16 年出售的 A 产品实际退货率为 30% 。甲公司因销售 A 产品于 2×16 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