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C公司与美国D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C公司作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支付了定金,但D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交付货物。C公司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数次,等待D公司履行合同。D公司最终在交货港上海港将一批质量低劣的货物交付C公司。C公司指控D公司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骗取定金,在中国某人民法院对D公司提出侵权行为之诉,要求D公司赔偿损失,并归还定金。D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合同,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此外,D公司认为,按照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只有被告所在地的美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