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号案案情 1926 年 8 月 2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 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 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 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 80 天、罚款 22 英磅。 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 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 因为 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6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 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 年 10 月 12 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