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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津甲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4年3月,辞职后开办了丁公司,丁公司的办公存有甲公司一批设备。2004年4月1日,对乙公司讲有—批设备委托乙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36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乙公司如同意,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乙公司表示同意。同时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自己签字、以甲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乙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内公司签订了价格为3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处,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根据我国《合同法》,委托乙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