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淮安市新田区上桩镇祝桥村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一处。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一直在祝桥村居住。现在以非农业户口为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六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的,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登记。祝桥村村委会认为该宗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由此引发双方土地权属争议。经调查,的宅基地在上桩镇祝桥村范围内,土地改革时期,该宅基地曾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宅基地也未被国家征用(收);1988年,淮安市新田区人民政府为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再次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认,也一直未对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提出异议。请问如何处理该土地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