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70%,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6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告知该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给,购下该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腾退房屋。 (4)找到,告知该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和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