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A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检查人员在交警的协助下,在325国道5公里处,从一辆桂XXXX货车上查获用棉胎伪装的无合法手续烟叶一批。案发次日,到A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该批烟叶为所有,价值20000元。在B市委托车主运到A县,货到付款,未随车同行。2008年11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针对、在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对其分别作出罚款和没收全部烟叶的处罚决定。当天只有前来接受处理。案审员小小由于无法与取得联系,认为虽然与事先并不认识,但均为B市人,且互相留有联系电话,便要求代收对的处罚决定。也想找追讨运费,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拿走了处罚决定书。2008年11月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全部罚款。当日,小小填制了结案报告,经部门和局领导同意后,作结案处理。2008年11月9日,小小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并按办案时间顺序进行装订归档。你认为案审员小小送达对的处罚决定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并列举6种法律文书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