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村民失踪。不久有人在该村的废井里发现一具无法辨认的女尸。公安机关经,认定该女尸为失踪的,并认定有重大嫌疑。为了协调案件、快速结案,该市召开了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共同参加的三长联席会议,并就“故意杀人”一案取得了一致意见。随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八年后,失踪的突然回到家乡。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市中院对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和省高院原先作出的复核裁定,告无罪。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什么宪法权利和自由? (2)公检法二机关召开二长联席会议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情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