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 ) 生产实木地板, 2015 年 8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 50 、税额 8.5 ,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 1 、税额 0.11 。 (2)甲厂将外购素板 40% 加工成 A 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 40 、税额 6.8 。 (3)受乙地板厂 ( 以下简称“” ) 委托加工一批 A 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 30.6 、加工费 5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 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2015年真题) 1、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 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3、 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4、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