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的计价方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人。招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如下: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含有甲、个分项,工程量分别为4500m3和32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1240元/m3,综合单价为985元/m3。 (2) 措施项目清单中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临时设施四项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为基数,3.8%。 (3) 其他项目清单中包含零星工作费一项,暂定费用为3万元。 (4) 规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为基数,规费4%。税金率为3.4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及时签订了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1) 施工工期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工期4个月。 (2) 材料预付款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20%计,于开工前7天支付,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回。 (3) 措施费(含规费和税金)在开工前7天支付50%,其余部分在各月工程款支付时平均支付。 (4) 零星工作费于最后一个月按实结算。 (5) 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调价系数为0.9;当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全部工程量的单价调价系数为1.08。 (6) 质量保证承包商每月的工程款中按5%比例扣留。 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经业主确认)的工程量,见表2-18。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 5月份由于不可抗力影响,现场材料(乙方供应)损失1万元;施工机械被损坏,损失1.5万元。 (2) 实际发生零星工作费用3.5万元。 计算材料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