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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兴旺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旺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兴旺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