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60万元购入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乙公司股票30万股,公司总股本的10%,以成本法核算。2月1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甲公司每股面值为1元的股票500万股,公司总股本的40%,实际支付价款800万元,其中包括已宣告发放尚未支取的现金股利50万元,以权益法核算。 (1) 2004年4月乙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0.3元。 (2) 2005年4月乙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0.2元,乙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 (3) 2004年1月31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00万元,新华公司对甲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4) 甲公司2004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5年3月甲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50万元。 (5) 2005年5月,甲公司接受捐赠新设备一台,按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确认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6) 2005年,甲公司发生亏损2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分别确定: 新华公司2004年在乙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后,其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