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Ted Johnson 与 Karla Jones 是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房产租赁和管理业务,且协商按 50%-50% 进行出资,并以此比例分享利润。 James Jason 是他们这个合伙企业的业务往来人,也是一栋大楼的拥有者,且和 Ted 与 Karla 的公司 签订了为期 20 年的租赁管理合同。在这个合同即将到期的 6 个月前, James 邀请 Ted共进晚餐 ,一起晚餐的时候提到了一个新业务: James的 大楼临近一个豪华高级公寓和餐馆,因此 James 计划推倒大楼并在原址上重建一个商场,而这个新商场的租赁和管理,他希望通Ted个人签订 20 年的租约 。James认为,以 Ted Johnson 现有的财力,他不再需要与合伙人 Karla 合资就可以独自承接这个 租约,这样对Ted的好处就是不用再与Karla分享利润了 。 根据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对案例问题进行回答: 1)在本案中,James Jason在与Ted Johnson共进晚餐时提出的要约的要约对象是Ted和Karla的合伙企业?还是Ted个人?为什么? 2)对于事项,Ted Johnson对Karla Jones是否有告知义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