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2月1日,销售A产品一批,共100件,每件售价60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单位成本40元,企业已按合同发货,银行通知已收讫货款。该产品为消费税商品,其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8%,另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0元,教育费附加40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12月6日,企业销售B产品一批,共50件,每件售价100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单位成本70元。该企业销售甲企业资金紧张,货款一时无法收回,但企业考虑到为了避免存货积压,同时甲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因此,仍将产品销售给了甲企业。 (3)12月10日,甲企业承诺2006年1月付款。 (4)12月16日,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5)12月22日,转让一项技术的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5700元,企业已收到转让收入,应交营业税285元。 (6)12月25日,出租一项固定资产,租金收入6500元,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为3800元。租金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 (7)12月28日,出租包装物,取得租金收入300元,包装物的成本160元。租金收入已存入银行。 (8)12月31日,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请替该企业做出12月份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