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 2 )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3 )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 4 )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