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桩共计长1 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 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长2 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费+直径为 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由于( ),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