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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赵某为其持有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6年1月21日,赵某将其投保的机动车借给张某(拥有合法驾驶证)使用,张某驾驶该车辆在牡丹区路与同行的骑自行车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严重伤残、自己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张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赔偿了黄某医疗費和伤残补助金,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张某非保险合同相对人为由拒绝赔偿而将赔偿金给予赵某。张某诉至法院。 思考:法院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