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居民与该州的“杜威和阿尔米化学公司”缔结了一项书面雇佣合同,同意他以化学工程师和化学家的身份替该公司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做研究工作。1935年9月在该居民的雇佣期中,雇主将其派往该公司在加利福尼亚的一家分厂工作,作为暂时性的技术顾问以求改进雇主在那家分厂制造的产品的质量。他期望在他完成任务以后回到雇主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工作。但在此时,他不幸在加州受到了伤害。于是,他便要求“加利福尼亚工厂事故委员会”判定“太平洋雇佣保险公司”对其在被雇佣期间于加州受到的伤害加以赔偿。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因此责成该保险公司根据加利福尼亚保险法所规定的补偿费进行补偿。 太平洋雇佣保险公司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州工业事故委员会责成它对被雇佣人的补偿。根据有两点:第一,由于被雇佣人是长期在马萨诸塞州的公司总部工作,而且只是暂时出差来到加州并不幸受到伤害的,所以他应当受到马萨诸塞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加利福尼亚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第二,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在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同时,拒绝给予马萨诸塞州法律以忠诚信用。然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美国最高法院也采取了维持原判的态度。 问:本案中,合同缔约地为马萨诸塞州,而侵权行为地、法院地为加利福尼亚州。请用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