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采煤设备一台,价款、税款合计351000元,运杂费6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负责运输,取得其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支付运输费用70000元。设备已运抵企业并安装完毕。 (2)购进生产用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17000元。该批材料已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 (3)生产原煤10000吨,对外销售原煤8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800000元,货已发出。 (4)职工浴室用原煤800吨,按成本价160000元转账。 (5)销售洗煤14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2000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取。 (6)用上述同一品质洗煤700吨支付发电厂的电费(生产经营用电),取得发电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2820.51元、增值税税款为34479.49元。 (7)伴采天然气4000立方米,全部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收取不含税销售额8000元。 (8)上期留抵税额48000元。 (注: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1.60元/吨;洗煤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70%;天然气单位税额2元/千立方米)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