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市,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等多业经营,2019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承包B市一家毛巾生产厂的厂房改造工程,当月竣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550万元,发生分包支出1550万元,取得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承包本市一家钢铁厂的库房建设工程,本月全部完工,建设施工合同中注明工程总价款为1660万元。另外取得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135万元。甲建筑公司购进用于改造工程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含税金额为460万元。 (3)承包一家超市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向超市收取人工费18万元、管理费3万元、辅助材料费5万元。工程主要材料由超市提供。 (4)将一处闲置仓库对外出租,取得当月租金收入33万元。 (5)转让一项已进入建筑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含税),该项目2015年12月份开始施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单独核算,未抵扣进项税)。 已知: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上述业务除明确已知的外,一律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月无其他购进业务。问该公司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