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 5 ,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3 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 ( 1 )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2 )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 3 )丙的债权人某以丙他借款 2 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 ,则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 4 )后来,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