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7年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5月5日,甲公司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对上年出售给丙公司的一批商品按售价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货款已结清。经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9月20日,销售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 (3)10月5日,承接一项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期为6个月,合同总收入为120万元,已经预收80万元,余额在设备安装完成时收回。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完工率按照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至2017年12月31日已发生的成本为50万元,预计完成劳务还将发生成本30万元。 (4)11月10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市场售价为10万元。 (5)12月20日,收到国债利息收入59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销售费用5.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则甲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