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牌卷烟,201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20万元,价外补贴2万元。甲企业已按照规定缴纳烟叶税4.4万元。 (2)将收购的烟叶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烟丝,乙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完工后将烟丝收回,支付乙企业含税加工费11.7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收回后,将其中的60%用于继续生产卷烟。 (3)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向丙烟酒批发商销售A牌卷烟100标准箱,预收全部货款,价税合计金额为304.2万元,未开具销售发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于12月发出。以每标准箱2.6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商场销售A牌卷烟150标准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甲企业当月应收取80%的货款,其余20%的货款于下月收回。但由于商场货币资金紧张,当月实际支付了40%的货款。 (4)领用A牌卷烟5标准箱奖励给优秀职工。 (5)将A牌卷烟10标准箱用于抵顶上月欠某公司的债务。 已知:甲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A牌卷烟的最低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万元/标准箱,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6万元/标准箱,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8万元/标准箱;A牌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6%,0.015万元/标准箱;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甲企业2013年10月可抵扣的消费税;(3)针对业务(3),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4)甲企业2013年10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