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是一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粮食和副食品的进口销售业务,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B公司在2003年取得的年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其中20)大米销售收入400万元;〈2)花生油销售收入200万元;(3〉巧克力销售收入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口税额共80万元。另外,B公司还通过提供员工专业知识培训获得15万元的收入。公司在做账时,并没有区分以上几个部分进行核算,而是将其全年收入815万元全部按照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25、95万元。该公司按1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