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2014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9月2日,从乙公司购入N材料20 000公斤,单价1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N材料货款金额为340 000元,增值税57 8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N材料运到并验收入库。 2.9月6日,从丙公司购入M材料57 000公斤,单价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M材料货款金额为570 000元,增值税96 900元,货款尚未支付,M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3.9月8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M材料应付的装卸保险费4 000元,同时,M材料验收入库。 4.9月30日,汇总本月领料单,其中,生产车间领用N材料25 000元.M材料67 000元,用于车间一般消耗。 5.9月30日,汇总本月领料单,其中:行政管理部门领用N材料55 000元,M材料37 000元。 要求:根据本月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