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B企业主营加工业务)。11月10日A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A公司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11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11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0 000元;福利费用2 8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 100元;11月30 13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200 000元 (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A股份有限公司、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编制A股份有限公司、B企业有关会计分录,同时编制A公司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