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雨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阳光公司2×17年3月10日从其拥有80%股份的子公司购进设备一台,该设备为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成本1 850万元,售价2 340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另付运输安装费8万元,阳光公司已付款且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与税法相同),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与税法相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1)2×17年末阳光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报表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 (2)2×17年末阳光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抵销的当年多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