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请问:(1) 什么是保险条款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此案是否使用不可抗辩条款。(2)此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