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以下称招标单位)建设某工程项目,该项目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市施工企业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做出响应。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机构和企业概况、近2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的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某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单位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8家投标单位退出了投标。招标单位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剩余的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的部分。 问题: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在哪些方面不正确?应如何处理?(请逐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