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5日,B公司以邀请方式对办公大楼施工工程进行招标。自然人甲借用A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经过B公司开标、后,A公司成为唯一的中标候选单位。8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0月30日,自然人甲借用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办公大楼的施工。上述合同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乙签订了《承包建筑工程协议》,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乙具体施工,但未加盖A公司的公章。办公大楼工程于2004年4月底交付使用。 2007年8月20日,甲上述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上栽明:“由A承包的办公楼工程税后总结价计人民币2505000元,现已付1505000元整,还差1000000元整,税已扣除。”甲乙分别在结算单上签名,甲另在结算单上注明:“本工程款与公司无关,由我本人负责。”。 2008年1月25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函》,内容为:“我公司此前承做的贵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由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甲全权负责结算及结(借)工程款,并将以后结(借)的工程款直接转入甲的个人账户。对以前发至贵单位的函件声明作废。” 2008年3月25日,A公司的要求,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内容为:“由公司中标的B公司办公楼工程,本人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现特向公司做出承诺:该项目的盈亏与公司无关,由本人享有和承担;并承担该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含农民工工资和工程应付款),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乙提起诉讼,请求甲与A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1165883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大学2011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请分析: 分析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意义并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