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因发热、咳嗽到村卫生室就诊,给予其静脉输液注射,1小时后出现危急情况,立即拨打120,2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医院出具报告,临床诊断:死亡原因待查,病理诊断:1、急性肺水肿、小支气管壁及部分肺泡壁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2、喉头黏膜下水肿,黏膜见大嗜酸性粒细胞浸润;3、扩张性心肌病。当地应患方申请移交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村卫生室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市根据患方申请作出医疗事故争议的判定书: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市医疗事故争议的判定书,认定村卫生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患者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村卫生室已在原审诉讼期间被其开办单位的村委会注销,致使判决无法继续执行。患方认为由于村卫生室在开庭中隐瞒其已经注销的情况,致使法院未发现村卫生室主体不存在的事实。法院判决后村卫生室仍然签收判决书,执行阶段也未向执行法官说明该情况,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村委会和为患者治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审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村卫生室是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卫生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系村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其给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由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村卫生室承担。村委会作为村卫生室开办主体和清算义务主体,未履行清算义务,将村卫生室注销,给原审原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村民委员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试着从医疗损害责任主体上评析 2、从案例本身来看,您认为有哪些不妥的地方?( 全责判定是否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