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199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4元; (3)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 (4)1999年10月31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权为1999年3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使用时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30万元); (6)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 (7)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8万元,联营企业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当地未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 (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要求: (1)分别计算该企业1999年应缴纳的各种流转税; (2)根据流转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汇算清缴199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