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42岁,某油库施工队电焊班班长。带领本班20多名工人,维修油库一个大型油罐。该油罐已经无油,并用清洁剂洗过多次,并用抽风机长期抽风。正式施工后,按照规章制度,每天早上和中午用抽风机连续抽风一个小时后,经安全员检查后罐电焊作业。但是,施工一段时间后,感到这样施工进度太慢,既影响收入,又不能回家过春节,想加快进度。尽管知道在旧油罐中施工很危险,容易引起油气爆炸燃烧,定时抽风的规章制度是为了避免危险发生,但是,仍然对工友说:“我们施工时油气并不浓,以前在同样条件下施工也没有出现过问题,干脆每天省去这两小时的抽风时间直接进罐电焊作业。”工友们听后一致赞同。第二天早上,当安全员打开抽风机抽风时,骗他说:“经理有急事让你去他办公室。”安全员离去前要求务必等抽风完毕后再进罐电焊。半小时后,由于油气过浓,在明火作业的情况下引起爆炸燃烧,幸而没有人员伤亡,但油罐被烧毁,造成损失五百多万元。 被告人在罪过形式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哪一种具体种类?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