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该企业2005年第二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账户余额130,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 (2)本期吸收存款5 000,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 000(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 500。 (3)以银行存款300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每月月末支付3,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代收邮电费11,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发生出纳长款2。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20。 (8)本期未超过90天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15,超过90天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24。 会计入员申报纳税时计算如下: (1)营业税=30×5%+(100—80+25)×5%=3.75() (2)营业税=(2 000—1 500)×5%=25() (3)未计算营业税。 (4)营业税=(3+11+6)×5%=1() (5)营业税=(20+2)×5%=1.1() (6)利差补贴未计算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未计算营业税。 (8)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未计算营业税。 该企业二季度营业税=3.75+25+1+1.1=30.85() 分析要求:请指出上述计算过程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