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为执行董事。 2018 年 6 月 8 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 6 月 20 日和 24 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同年 6 月 9 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 7 月 15 日未就此向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设立机器设备折合 30 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格仅为 10 万元。公司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于 2018 年 2 月作出一项决议,该决议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