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税额1.7。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税额3.06。 (3)酿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舍税总价为20,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税额6.12。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消费税税率为10%。 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