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入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0.23万元。B公司分别于2月10日和3月10日分两次向A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800件和2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A公司以货币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2008年4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1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预付定金40万元。1月20日,A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出纳在开具转账支票时,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均填列齐全,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事后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补记,金额为40万元。1月28日,A公司将该支票交付B公司。2008年5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共800件,并为此支付运费10万元。A公司收到货物后提出以下异议: (1)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超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笔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并未向股东会提请讨论,故该合同无效,责任个人承担。 (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故担保无效。B公司应退回定金。 (3)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4)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以上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无结果,B公司决定暂停按期向对第二批货物,并就A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能否对预付定金的转账支票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为什么? (2)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定金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定金合同从何时生效?为什么? (5)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发生的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