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与到爱得生物研究所开展税务检查,对以下两笔经济交易提出异议,税企之间发生争议,具体业务如下: 资料一:企业2007年1月1日购买5年期国库券,准备持有到期。面值100000元,票面利率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但企业将在2008年1月将尚未到期的国债对外处置,取得转让收入109500元。整个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 企业认为: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申报国债免税利息收入8000元。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没有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资料二:生物研究所为缓解生产能力不足,2008年1月决定对外转让生产红外线保健按摩仪的关键技术。该关键技术系2007年1月外购取得,买价为100万元,可使用年限为5年,截至2007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为80万元。假定转让红外线保健按摩仪的关键技术的同时转让样品,样品制造成本60万元、样品对外售价为66万元,转让总收入190万元。 企业认为:企业应当享受的技术转让免税所得为387800元。 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转让的是外购的技术,不应当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根据相关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爱得生物研究所确认的免税国债利息金额应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