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聘请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破产中的事务。律师事务所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了解到以下事实:(1)该企业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0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既无其他被告,也没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目前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价值300万元;(4)该企业目前占有的财产有: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料、机器设备、商标权以及承租来的仓库三间。(5)该企业已资不抵债达4000万元。 在本案中(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