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发起设立 A 有限公司。 A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 人民币,其中甲以货币出资 20 ,房屋作价 40 出资,丙以自己的劳务出资 5 ,自己拥有商业渠道出资 35 。同时,甲、乙、丙、约定, 100 出资额为 6 次在 3 年内实缴完毕,其中第一次出资额为 15 。 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改正后,甲、乙、丙、依法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并成功注册 A 有限公司。其中,甲拥有 30% 的出资比例。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 B ,售价 50 ,乙、丙、丁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甲、 B 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 B 当即交付 50 给甲。三天后甲又遇到 C , C 出价 60 ,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 C 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几天后, B 发现以上事实。 问题: ( 1 )本案中,甲、乙、丙、丁发起设立 A 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情形,为什么? ( 2 )本案中, B 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 3 )如果乙、丙、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们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