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没有其他税费),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0%。长江公司原材料只有甲材料一种并专门用于生产乙产品,该公司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2008年12月1日,甲材料的计划单价为 80元/千克,计划成本总额为2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16010元(超支)。 (一)12月份,甲材料的收入与发出业务如下: 1.3日,收到上月采购的甲材料600千克,实际采购成本为4951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4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1000千克。 3.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甲材料一批共计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10000元,增值税为69700元:发生运杂费11300元(不考虑可抵扣税金)。款项及运杂费已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4.15日,收到本月5日从外地X单位采购的甲材料。验收时实际数量为4780千克,经查明,短缺的200千克系供货单位少发货,要求供货方退还多付款项,另20千克系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购入该批材料的运杂费全部由实收材料负担。 5.16日,生产车间为生产乙产品领用甲材料3250千克。 6.28日,从外地Y单位购入甲材料1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78000元,增值税为1326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二)生产车间生产乙产品的资料如下: 1.乙产品的生产需要经过三道工序,工时定额为50小时,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道工序的工时定额依次为10小时、30小时和10小时,原材料在产品开工时一次投入。 2.12月初,产品成本为82450元,其中直接材料71610元,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10840元。 3.12月共发生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172360元。 4.12月乙产品完工650件。 5.12月31日,乙产品的在产品为260件,其中在第一、第二和第三道工序的依次为50件、110件和100件。 6.2008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将本月生产完工的650件乙产品赊销给黄河公司,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三)2009年,长江公司日后期间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15日,收到黄河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 2.2009年1月30日,黄河公司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协商,长江公司就退货事项与黄河公司达成一致,于2月4日全部收回产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退回了款项。 3.2月10日,法院判决长江公司应赔偿大海公司400000元,长江公司服从判决,并表示立即支付。2008年10月8日长江公司与大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于长江公司单方面违约,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12月大海公司将长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50000元,至年底法院尚未判决,长江公司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300000元。 4.2月26日,长江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000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坏账准备。长江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了坏账准备。 假设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长江公司2008年的财务报告于2009年4月1日批准报出,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长江公司2008年12月15日验收入库的甲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