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7月8日,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开车到广州市华侨宾馆参加一个会议,到了宾馆后,按照宾馆停车场保安人员的指挥,将车停到了宾馆的收费车场,并交了5元钱的停车费。会议结束后,准备离开宾馆,此时,才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后经寻找,确认车已经丢失。这是一辆一个多月的牌400型轿车,张 买这辆车总共花费79.6万元,由于丢车事件发生在宾馆的收费停车场 ,为此,要求宾馆进行赔偿。但宾馆声明,这5元钱只是场地占用费,宾馆并不负责保管车辆,而且在停车收费收据上有两条声明,一是车场只提供停放场所;二是车辆损坏、遗失本场概不负责。几经交涉未果,车主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华侨宾馆推上了被告席。 (1)车辆丢失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宾馆停车场的收款收据上所示的“车辆丢失风险自负,停车场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