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A国有企业欲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具体作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析A企业收购C公司的作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