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5年4月22日,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水泥厂第一条生产线主厂房及烧成车间配套工程的土建项目。开工日期为2005年5月15日。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建筑公司于同年7月停止施工。已完成的工程为窑头基础混凝土、烟囱、窑尾、增温塔等。 水泥厂于同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已建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窑头基础混凝土和烟囱不合格,应予拆除。还查明:水泥厂与建筑公司订立合同和工程施工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问题: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件中水泥厂在开工前还必须完成哪些环节的工作?其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