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7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专利权同乙公司的原材料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成本17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累计摊销100万元,已减值准备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350万元(不含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10万元,未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30万元。同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其中包括收取补价30万元,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34万元)。 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原材料仍作为原材料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专利权仍作为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 假定上述专利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编制甲、乙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