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未履行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2014年12月1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随后于当日就自行离职。公司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拒绝。 随后,公司在为进行离职结算时,扣下5000元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反对,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 请问,(1)公司扣钱是否合法?为什么? (2)以后公司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